檢驗規則:
1、本標準規定的所有項目均為出廠檢驗項目。
2、工業用硝酸胍應由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檢驗。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。
每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一定格式的質量證明書,內容包括產品名稱、產品等級、生產廠名、廠址、批號或生產日期及本標準編號。
3、工業用硝酸胍以每班次生產量為一批。
4、按GB/T6678-1986中66確定采樣單元數,采樣技術應符合GB/T6679的規定。將所采樣品混勻后,按四分法縮分至約200g,分別裝于兩個清潔、干燥的具塞廣口瓶中。貼上標簽并注明產品名稱、產品等級、批號、采樣日期及采樣者姓名。一瓶供檢驗用,另一瓶密封,保留兩個月備查。
5、檢驗結果的判定按GB/T1250中修約值比較法進行。檢驗結果如果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應重新自兩倍數量的包裝單元中采樣進行復驗。重新檢驗的結果即使只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,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。
標志、包裝、運輸、貯存
1、工業用硝酸胍用塑料編織袋或鐵桶包裝,內襯聚乙烯塑料袋,袋裝凈含量25kg,桶裝凈含量50kg。
2、工業用硝酸肛包裝容器上應有牢固清晰的標志,內容包括產品名稱、商標、生產廠名、廠址、凈含量、批號、本標準編號、GB190規定的“氧化劑”標志和GB191規定的“怕曬”、“怕雨”標志。
3、工業用硝酸胍運輸時應輕裝輕卸,不得敲擊,不得近明火,不得與可燃物質同車裝運,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遮蓋物,防止日曬、雨淋、受潮。
4、工業用硝酸胍貯存在陰涼、干燥、通風的危險品倉庫內,遠離火源或熱源。